6月8日,宿州市民政局召开“全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提标、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方案”新闻发布会,市民政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全体人员,局属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民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惠海主持,社会救助科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具体进行政策解读,宿州新闻网、市拂晓报社、市广播电视台、宿州发布网、宿州发布等媒体应邀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上,社会救助科负责人详细介绍了宿州市2018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调整提高情况,同时对《宿州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政策解读。
城乡低保标准:2018年,埇桥区、灵璧县城乡低保标准统筹为一个标准,每人每年6720元(每人每月560元);砀山县、萧县、泗县三个县城乡低保标准不统筹,三个县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6720元(每人每月56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150元(每人每月346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2018年,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4260元(每人每月355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5280元(每人每月440元),含每人每年600元水、电、煤补贴,同时按照等级评定给予运行维护费用补助,标准为一星级标准每人每年600元、二星级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三星级标准每人每年2400元。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8880元(每人每月740元)。护理补贴标准: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元、50元、60元。集中供养五保对象按照失能失智轻、中、重度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每月护理补贴。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按照轻、中、重度失能失智情况,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5元、85元、95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根据失能失智轻、中、重度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元、200元、300元护理补贴。明确了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护理补贴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宿州市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一级残疾人集中入住供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经2018年5月9日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正式印发到各县区和相关部门。方案中明确了总体要求、集中供养机构、供养对象、供养内容、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的程序以及执行时间。其中,集中供养对象要求,符合《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农村分散供养失能五保老人,根据个人意愿,可选择入住乡镇卫生院或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且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家庭无能力照料的一级残疾人,根据个人意愿可入住乡镇卫生院集中供养;原有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失能五保老人,原则上仍在敬老院供养。敬老院床位在150张以上,或入住人员超过50人的,由乡镇卫生院在乡镇敬老院设立卫生室,派驻医护人员,为集中供养对象及时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方案中集中供养内容主要涉及乡镇卫生院、乡镇敬老院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开展健康体检、护理照料、医疗服务,并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适合供养人员需求的膳食,同时,按规定为供养人员提供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
李惠海代表市民政局表示,全市民政系统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将立足部门职能岗责,积极履职尽责,认真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等工作,特别是抓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好“两线合一”,充分发挥民政部门低保兜底脱贫在扶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坚决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织密网、兜住底,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全市精准脱贫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宿州市民政局 朱磊)